王蛇

我和别人合伙注册了专业合作社,现在想退伙

发布时间:2022/12/21 17: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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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3月,原告李某和李某保、李石某、曾文某等人协商同意创办养殖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养殖范围为养繁殖水蛇、眼镜蛇、大王蛇等家畜。年11月30日,被告名称经某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原告根据其与其他社员的约定,以自有的车、冰柜、技术等财产折价8万元,以及现金、工资共计出资16万元。合作社由社员李石某负责财务,月工资元,原告被聘为技术员,月工资元。年5月2日,原告在养殖场进行喂蛇时不慎被毒蛇咬伤,协商赔偿未果。无奈,原告提出退社及清算等事项。被告和其他社员李某保、李石某等百般刁难,提出无理要求,使得原告退社清算无法完成。原告诉请确认退伙并退还出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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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认为:处理专业合作社合伙事宜,需要从三个方面的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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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合作社的性质及合作社各成员的权利义务问题。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遵循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按比例返还的原则。它与公司制企业在成立目的、主体、服务对象、财产关系、退出机制对法人资产的影响、分配方式等方面均不同。而成立的合作社,成立目的是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对出资人的身份没有限制,服务对象不是合作社成员,而主要是面向市场大众,财产关系上,股东的出资构成企业的财产,不将企业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在股东名下,退出机制上,也不是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退出时也不能带走自己加入时的出资等等,这些都充分说明,合作社虽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其本质并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特征与合伙企业的特征完全相符,是典型的合伙企业,因此在处理原告退出合作社等相关事项时,应对合作社视为合伙企业,依法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合作社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问题,如无法证明合伙人间存在差异,应当视为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一致,合伙企业的利润四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业的亏损四合伙人平均分担。

二、关于退出合作社是否已达成合意的问题。退伙人须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发布书面退出合伙声明,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在一定期限内不表示反对,即发生退伙的效力。

三、关于合伙清算及利润分配、亏损分担问题。一般退伙人要求退还投资款,因投资款系用于合作社的经营,且一般合作社章程中约定在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且须根据合作社的经营盈亏,进行返还或扣除。如主张退还投资款,应先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清算或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算,清算后,才能确定如何返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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