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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做好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安全,近日,昭平县印发了《昭平县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补偿处置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了昭平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补偿处置标准及处置方式
以下是实施方案详情
昭平县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补偿处置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和《贺州市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补偿处置实施方案》,为妥善做好我县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处置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称为决定)要求,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依法妥善解决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处置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处置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依据,确保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
综合利用原则。坚持绿色发展、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现有存栏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在科研、展示、药用等方面的综合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生态安全原则。对适宜放生的野生动物尽可能选择科学放生;对具有非食用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鼓励企业综合利用;对存在疫病风险等因素不适宜放生又不能综合利用的野生动物,及时实施无害化处理,防止发生次生问题,造成生态环境污染。
适当补偿原则。依法对养殖场(户)合法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按养殖成本和设施予以适当补偿。
分级承担原则。依法对养殖场(户)合法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按养殖成本和设施予以适当补偿。由自治区确定统一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时间节点进行补偿的,补偿资金由自治区、市、县分级承担。市级增加的补偿品种和超出自治区补偿基准日统计数的,补偿资金由市、县两级承担,县按统一的范围、标准和时间节点实施补偿和处置。
属地管理原则。坚持以乡镇为单位开展补偿处置工作,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补偿范围
(一)依法持有自治区林业局颁发的《广西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广西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行政许可养殖单位或个人。
(二)依法持有县(区)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广西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行政许可养殖单位或个人。
(三)与持有合法养殖证的养殖场(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养殖户。
(四)取得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含已向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的养殖户及个人)认可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全体社员。
(五)享受产业奖补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含边缘户)。
(六)地方政府为加快社会经济发展,专项引导、扶持、招商引资及其他合法养殖场(户)。
三、处置品种及方式
(一)处置品种:眼镜蛇、滑鼠蛇(水律蛇)、王锦蛇(大王蛇)、竹鼠、豪猪、蓝孔雀、黑天鹅、大雁、赤麂(黄猄)、河麂。
(二)处置方式:综合利用、转产转型、科学放生、种源留存、无害化处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处理方式等。
1.综合利用。禁食后陆生野生动物处置优先考虑综合利用,积极拓展存栏陆生野生动物在科研、展示、药用等方面的综合利用途径,消化存量,减轻补偿和处置工作压力。
2.转型。坚持“企业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滑鼠蛇、眼镜蛇合法养殖场(户)不愿继续养殖的,可申请按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动物由养殖场(户)与收储加工企业协商统一处置。
3.科学放生。赤麂(黄猄)、河麂、黑天鹅、大雁等物种,选择一定数量物种实施科学放生。放生方案需经科学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
4.种源留存。蓝孔雀等具有参观展览用途,做好移交手续后可以提供给动物园等观赏单位。
5.无害化处理。滑鼠蛇(水律蛇)、南蛇、王锦蛇(大王蛇)、竹鼠、豪猪等不能放生和转作其他用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县财政局结合相关处置费用标准统一拨付)。一是深埋处理,对于确实不具备工厂化处理条件的,在取得生态环境、农村农业、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后,采用深埋方式处置;二是是焚烧处理,对于疫病风险高或非正常死亡的动物,在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置,防止其可能携带的动物疫病在环境中传播。
四、补偿标准
对《指导意见》中涉及的不同种类品种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参照全区统一制定补偿标准,作为向养殖场(户)补偿结算和财政分级承担的测算依据。对市级增加的补偿品种,参照市统一制定补偿标准,作为向养殖场(户)补偿结算和财政分级承担的测算依据。
五、补偿、处置方式
(一)自治区补偿基准日为年3月6日。动物数量以截至年3月6日上报统计数为依据,种类以移交时重量为依据。补偿资金实行分级负责,自治区、市、县按比例承担(贫困县实际支出的补偿资金按自治区、市、县5:3:2)。
(二)超出自治区基准日统计数的,补偿工作以处置移交时实际数量、重量为依据。补偿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市、县按比例分担,比例另行通知。
(三)市级增加的补偿品种的处置费用由市县分担,比例另行通知。
(四)处置费用标准根据自治区统一测算,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等方式为4元/公斤,放生等其他方式为8元/公斤。
六、补偿、处置工作步骤
为减轻存栏陆生野生动物继续喂养投入压力,处置工作采取先处置后补偿的方式开展。处置程序主要有入户调查、公开公示、签订协议、动物处置、领取补偿、留存备查等。处置工作要求于年8月5日前全面完成(转型药用除外)。
(一)乡镇处置工作组入户核验处置(7月20日前完成)。各乡镇政府成立处置工作组,由包村工作组、驻村第一书记、驻村队员、村干部组成,处置工作组要及时入户进行核对,开展登记、拍照工作,同时开展动物处置;处置前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林业、环保、卫生健康、水利、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科学评估划定回收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填埋区,提前做好处置工作安排。
(二)各乡镇处置工作组指导养殖户填写补偿申请表(与处置工作同时完成)。同一户养殖多个品种的,不能在同一份申请表申报。
(三)乡镇各村处置工作组填写意见(7月22日前完成)。工作组在核实养殖品种、数量的真实性后,填写该养殖场(户)养殖品种名称、养殖数量、补偿标准,应拨付补偿资金。
(四)乡镇人民政府填写意见(7月24日前完成)。核实补偿对象的真实性、合规性后,填写意见。在乡镇政府及所涉及村进行公示3天,同时报县林业局审批。
(五)县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7月26日前完成)。乡镇上报养殖补偿申请材料后,县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及维护稳定工作专班组织人员按一定比例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后,并签意见。
(六)县野生动物保护补偿及处置工作专班(7月30日前完成)。县林业局签意见后,报县野生动物保护补偿及处置工作专班审批后拨付。
(七)拨付补偿资金(8月5日前完成)。由县林业局将手续齐全的补偿申请材料报送到县财政局申请拨款。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拨款到县林业局,再由县林业局结合处置完成情况,直接把补偿款拨付至养殖场(户)一卡通账户。
(八)整理档案材料。补偿工作完成后,由县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及维护稳定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整理处置工作档案材料,以便核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