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蛇

猎捕眼镜王蛇,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3/2/25 15:06:58   

年2月15日下午,R县三江乡脚车村村民王某某、林某某途经三江乡脚车村“乌嗲”坡时,王某某发现有两条蛇在晒太阳,蛇受惊吓后跑入洞中。于是,王某某打电话通知韦某某、吴某某,韦某某到后又打电话给李某某。王某某、韦某某等人用捕鱼竹笼和塑料编织袋设置好捕蛇陷阱后回家。次日上午,韦某某到蛇洞处查看,发现塑料编织袋里面有蛇类活体,即打电话通知王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来到现场,几人用塑料编织袋将蛇带到李某某家。案发后,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韦某某等人猎捕的两条蛇系眼镜王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之一。

某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红被告人王某某、韦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眼镜王蛇2条,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本案被告人所猎捕的两条眼镜王蛇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放生,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很多民众的印象中蛇是有毒有害的动物,殊不知眼镜王蛇系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杀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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