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王蛇 >> 王蛇的形状 >> 禁猎区捕捉13条蛇两男子获刑还得赔钱
株洲日报记者沈全华
通讯员/谢燕
株洲日报讯8月26日,渌口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向某、谭某有期徒刑各1年,宣告缓刑2年;两被告人在判决生效起10天内缴纳履行保证金元。
经审理查明,向某、谭某于年6月6日至6月14日,在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分3次将特制铁笼非法放置在禁猎区域渌口区朱亭镇、龙潭镇林区范围内。两人在前往朱亭镇杉桥村林区内回收铁笼途中,被森林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干警查获捕捉的野生蛇类共13条,上山收缴到37个铁笼并在其中发现2条大王蛇。干警将存活的11条大王蛇放生,将死亡的3条大王蛇和1条乌梢蛇进行无害化掩埋处理。
两人捕获的大王蛇(学名王锦蛇)、乌梢蛇(又名乌蛇)均被列入我国《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两人的非法狩猎行为造成4条蛇死亡。参照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上述行为共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元。
庭审中,向某、谭某认罪并悔罪。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非法捕猎野生蛇类,对野生动物尤其是野生蛇类的正常繁衍、生长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