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王蛇 >> 王蛇的习性 >> 公职人员吃野味喝飞天是侦查行为这样的行
近日,一份民事裁定书在网络上流传。根据裁定书内容显示,原告葛蛋蛋为一家餐厅老板,状告上海市GA局某派出所公职人员夏叉叉吃饭不付钱,要求支付餐费元。
根据公布的菜单显示,饭店名称为潮汕蛇庄,菜单中有椒盐大王蛇两条一共元,热气牛肉元,雪花牛肉元,凉拌蛇皮68元,糟卤蛇段88元,眼镜蛇炖土鸡汤元,花生米24元,时蔬56元,飞天茅台元,果粒橙10元。一共是元,但是原告至付了购买香烟的元,餐费到现在都还没有付。
法院经查,原告在闵行经营一家蛇类火锅餐馆,年5月,相关机关在店铺内查获了待销售的三条濒危野生动物,舟山眼镜蛇。
舟山眼镜蛇属于中国本土分布物种,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此物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不属于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48号),舟山眼镜蛇虽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但由于其是原产我国的物种,不在被核准范围。
在审理当中,被告表示,“不实!”“我去餐厅是侦查行为。”经法院查证,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确实是侦查行为。
于是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此案件不是民事诉讼范围,驳回起诉。
事情经过到底如何?
根据网络资料显示,5月25日,相关机关在店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3条和1条王锦蛇,并预订次日包房。
5月26日晚,两名公职人员和2名社会人员在三楼包房就餐。宴席当晚,葛OO被带走。
9月,葛OO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处拘役4个月15天,处罚金元。
因此,从时间顺序上来看,相关证据已经在第一天被带走并进行了固定,那么第二天又来吃饭、喝飞天,到底是侦查什么?
根据资料显示,刑事侦查是相关公职人员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依照程序,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及采取必要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其中就包括了迅速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依靠群众、遵守法制、保守秘密、比例等原则。
作为非相关部门的人员,对此也并不是很了解。但是仍然有一些疑点。
第一,喝上飞天茅台也是为了更细致、更全面的侦查吗?
还是为了防止老板反侦察?
正如网友说的,野味不能算,但茅台钱必须出。
也有人表示,万一茅台不是真的呢?万一牛肉是假牛肉呢?那不是两全其美了?
第二、侦查为什么不去厨房?而要上餐桌?难道吃一口就能够确定是不是野味了吗?既然确定是野味了,为什么不打包将证据带回,反而要吃到自己的肚子里?难道自己的肚子就是检验室、物证室吗?
去煮熟的肉里面看是不是濒危动物,这是不是太厉害了?
侦查过程当中是不能见到活的,必须要加了葱姜蒜、加了料酒草果的是吗?这个怕是要专业人士来解答一下才行。
如果,吃蛇喝飞天是侦查行为?
根据《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条明确,为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GA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GA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侦查的行为可以是调查、可以是讯问、可以是勘查等等。
既然这样,如果吃蛇、喝飞天是侦查行为,那么其他的呢?
查有偿陪侍,是不是还要去脱光衣服亲身体验一下?
查赌博行为,是不是也要拿着公款去亲身体验一把梭哈的感觉?
查贪污贿赂,是不是还要收受一次,体验一次,亲自证明一次?
......
如此说来,其影响的恶劣程度可是太大了。
即使往小了说,那是不是以后查这种犯罪行为的时候,是不是都要喝飞天,都要大吃一顿才能算侦查行为呢?
其实,真要证据,完全可以到后厨或者端上桌就表明身份,吃完喝完算什么。
如果吃野味、喝飞天也是侦查行为,那这样的行为请让我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