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王蛇 >> 王蛇的天敌 >>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疫情防控执法第八批典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迅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全力推进联合双打行动,严厉打击违规交易野生动物、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的违法行为,陆续公开发布全省执法典型案例,持续震慑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力保障消费安全。现发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涉疫情防控执法第八批典型违法案件如下:
1、邵阳市湖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未标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年2月19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有不明商贩在网络上销售价格虚高的一次性口罩,涉嫌哄抬价格,并且口罩及其包装没有标注任何内容,涉嫌经营无名称、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防护用品。根据举报的内容,邵阳市市场监管局在邵阳市双清区金锣湾国际商贸城1楼,将湖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刘某荣从湖北省仙桃市运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口罩查获,现场扣押涉案口罩箱,共计30万个。
经查,年2月初,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夏某经中介人刘某介绍,委托刘某以每只3.6元的价格从湖北省仙桃市宏伟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采购一次性使用口罩30万个,货值金额万元。夏某于年2月8日、19日通过银行将采购涉案口罩的货款分4次转给刘某万元,用于支付涉案口罩的货款和运费。年2月19日22时,当事人委托刘某荣驾驶车牌号为湘AG09B9的轻型箱式货车将涉案口罩送运至经营场所。该批口罩及其包装上均未标识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也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标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为。当事人经营涉案口罩数量多,货值金额大,应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货值金额20%的罚款21.6万元。
2、邵阳市彭某无照经营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口罩案
年2月20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某速运有限公司邵阳第一营业部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营业部经营场所第一间门面内发现箱口罩,共计个。经初步核查,上述口罩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执法人员对上述口罩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彭某通过互联网搜寻口罩生产商的产品信息,联系到仙桃市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业务员“张哥”,通过建设银行转账给张某兰万元,购买口罩35万个。年2月20日凌晨上述口罩运送至湖南某速运有限公司邵阳第一营业部。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将该批口罩全部售出,获利1.7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涉嫌无照经营。同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涉嫌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示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信息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1.72万元,处货值金额20%的罚款22.74万元,共计罚没24.46万元。
3、邵阳市隆回县某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口罩)案
年2月26日,邵阳市隆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隆回县某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检查,在该服务中心行政办公楼四楼操作室查获口罩8件,共计个,该单位未能提供上述产品合法购进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
经查,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于年2月17日、18日分两次从一个叫沈某的手中以5.8元/个的价格分别购进个、个上述口罩,共计购进上述口罩个,该中心未查验沈某的资质和上述口罩的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建立上述口罩进货查验记录。年2月17日至26日,该服务中心将个上述口罩发放给所属产科、产房、普儿和后勤等科室使用。年2月28日,该单位从各科室召回个上述口罩并存放在行政办公楼四楼操作室,上述口罩共计剩余2个。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涉嫌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隆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口罩并处罚款40.72万元。
4、长沙市天心区某日用品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口罩案
年3月5日,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案件线索移送,长沙市天心区某日用品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M口罩及未标注中文标签的“花粉”口罩。
年3月9日,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口罩在售,执法人员提供携带的上述口罩样品经该商行经营者赵某指认,赵某承认其违法销售事实。
经查:赵某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共购进3M口罩只、“花粉”口罩0只,货值金额共计元。根据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提供的由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3M口罩商标侵权《鉴定书》及实物外包装标识,长沙市天心区某日用品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无中文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口罩,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于年3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5、长沙市望城区某水产摊位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案
年3月2日,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塘岭街道红旺生鲜市场进行疫情防控和野生动物交易专项检查,在市场内检查发现长沙市望城区某水产摊位前摆放2条大王蛇在售,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3日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系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上述大王蛇学名王锦蛇,已被列入国家林业局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大王蛇的合法来源证明。年12月,当事人从长沙市四方坪生鲜市场一路边小摊贩处购进上述大王蛇共4条,共计9.7斤,购进价格为90元/斤,销售价格为元/斤,年前已销售2条,共计4.4斤;两条未销售,共计5.3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年3月12日,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了涉案王锦蛇2条,并处罚款元。
6、常德市武陵区某餐馆涉嫌使用没有合法来源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案
年3月3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野生动物及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武陵区某餐馆一冰柜内储存有疑似鸟类的野生动物制品五只,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上述涉案野生动物制品。
经查,上述扣押疑似鸟类的野生动物制品系当事人在春节前从一流动摊贩手中以25元/只的价格购进,共购进5只,准备制作钵子菜出售。经野生动物专家鉴定,五只疑似鸟类的野生动物制品系斑鸠。该餐馆无法提供上述斑鸠的合法来源证明。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供稿:执法稽查局)
[责编:尹舒艺]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