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蛇

警察就餐吃野味不付钱把饭店老板送进监狱结

发布时间:2022/12/23 17: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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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9月15日发布警方通报:

针对群众反映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于年5月办案期间就餐未付款一事。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已责成督察总队、法制总队、杨浦分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查清事实情况。警方将根据调查结果,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上述通报中提到的群众葛某某,系江苏人,在上海闵行上海闵行区虹梅路开了一家名为“潮汕蛇庄”的饭店,主打蛇类特色菜。

葛某陈述,年5月26日晚上,夏某、王某等四人在饭店就餐,食用椒盐大王蛇两条,一条3.5斤,一条3.8斤,还有热气牛肉、雪花牛肉、凉拌蛇皮、糟卤蛇段和眼镜蛇炖土鸡汤、花生米、时蔬,另有一瓶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元,共计消费元。

饭后,夏某等人不仅不给钱,反而以涉嫌销售野生动物,将葛某抓了起来。

年9月22日,葛某对于售卖的眼镜蛇,是人工养殖的,我有合法来源,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没有被法院采纳,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4个月15日,并处罚金元。年4月,上海市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葛某刑满释放后,多次找夏某讨要餐费元,夏某均以自己是开展侦查办案为由拒绝给付。夏某近期起诉到宝山区法院,年8月18日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葛某的起诉。

葛某将法律文书公布到互联网引发网友   3、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

 4、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制造管辖争议、争夺案源战果,或者设置条件、收取费用、推诿拖拉。

  5、严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办案协作请求信息。

  6、严禁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佩带枪支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现场紧急情况除外。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对责任人及其所属公安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发生正面冲突、引发舆论炒作、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一律对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作的通知对公安民警异地办案进行了明文要求:

公安机关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开展,不得自行在异地开展办案活动。

综上,公安民警不得擅自自行开展异地办案,异地办案必须带完备法律手续请求当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开展。

二、夏某就餐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吗?

关键是就餐这个行为如何界定,如果将就餐界定为侦查行为,那就是刑事案件的一个环节,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反之则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碎语者普法认为,这个就餐行为除了和犯罪有关的眼镜蛇外,还有茅台等大量非犯罪相关食材,就餐行为也不是侦查的必要条件,不宜界定为侦查行为。

三、夏某就餐产生的元,是否应当支付?

应当支付。

首先夏某无权自行异地侦查办案,因此夏某在饭店吃饭根本就能算是职务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侦查办案行为。

其次,就算夏某有权自行异地办案,葛某招牌就是“潮汕蛇庄”,已明明白白告诉世人,自己经营的就是以蛇为主的特色菜。夏某完全可以正大光明带手续进行调查或者搜查,没有必要“钓鱼执法”的点餐下套。就餐不是侦查办案的必要条件。

最后,即便是夏某有合法手续开展异地办案,也仅仅只能对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原材料等予以扣押或者冻结,也没有权利直接吃到肚子里,何况还有茅台呢。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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